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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与许某甲、沈某丁、沈某戊、沈某己合同纠纷案(公房动迁违约、重复起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上海市虹口区国有承租公房,原承租人为沈某庚、许某乙夫妇,二人分别于1993年、1997年去世,房屋承租人直至征收未变更,征收时由征收部门指定沈某丁为签约承租人。沈氏七兄妹于1997915日签订家庭《协议书》,约定父母遗留公房不作为任何子女私产、优先供外地子女回沪居住,同时约定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不得再迁入户口、沈某丁高中毕业后搬离房屋,房屋重大事项需七兄妹共同协商确定。

案涉房屋2016年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在册户籍为沈某己、沈某戊一家三口、沈某丁及其女儿,房屋最终获多项征收补偿利益,包含三套产权调换房屋及各类补贴、奖励,抵扣差价后形成完整动迁利益。

此前原告曾以共有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分割案涉动迁利益,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驳回全部诉求,生效裁判明确:公房不属于承租人遗产,原告非在册户籍、非同住人,无权分割动迁利益;1997年家庭协议未约定动迁利益分配规则。

原告后续变换案由,以被告违反1997年家庭协议、违规迁入户籍、违约占有动迁利益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动迁损失244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5万元。部分被告抗辩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协议无违约情形、原告诉求无依据。被告许某甲、沈某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房征收利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分割。国有公房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原承租人去世后承租权灭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动迁补偿利益专属征收时在册户籍、符合资格的同住人及指定承租人,原告户籍不在房屋内、不具备同住人资格,天然不享有任何动迁利益。

2. 1997年家庭协议无动迁利益分配约束力。案涉家庭协议仅约定父母祭日安排、房屋日常居住使用、户口迁入限制等内容,未对房屋征收、动迁补偿利益归属与分割作出任何约定,无法作为原告主张违约赔偿、分割动迁款的合同依据。

3. 被告户籍迁入不构成协议违约。协议仅限制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迁入,沈某戊系支内返沪外地户籍,不在协议禁止范围内;协议仅约定沈某丁高中毕业后搬离居住,未强制要求迁出户籍,其保留户籍、参与动迁合法合规,不存在违约行为。

4. 本案实质构成重复诉讼。原告此前已就同一房屋动迁利益提起共有纠纷,经生效裁判实体审理并驳回诉求,本次变换合同纠纷案由、基于同一事实主张同一笔动迁利益损失,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5. 缺席审理合法有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主张的利息、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约束力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