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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福明与于国清、于国珍、王天娟、刘月红、于福超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于义庆、秦翠云系夫妻,共育四名子女:于全、于清、于国清、于国珍。案涉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176号房屋系二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秦翠云2003年去世,于义庆2002年与王天娟再婚,2013年去世。长子于全(原告于福明之父)2024年去世,次子于清(被告于福超之父)2020年去世。

2022年案涉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对应拆迁补偿款总额336336元,款项尚未分割。原告提交1991年《分书》,主张老房约定二老去世后由于全、于清兄弟各分两间,据此诉求继承拆迁款一半即168168元。

各被告对《分书》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无二老签字,不应作为分割依据,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抗辩应抵扣修墓、丧葬支出及生前借款。第三人村委会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涉案分家分书不具备有效遗嘱/分家协议效力。1991年分书无被继承人于义庆、秦翠云签字,亦无两名女儿于国清、于国珍签字确认,仅由两子及见证人、代笔人书写,无法证实系二老真实意思表示,证据效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本案排除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约定分割,严格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层析产、分步继承。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对半分割:秦翠云50%份额、于义庆50%份额。秦翠云去世后,其份额由配偶于义庆、四名子女均等继承;于义庆去世后,其自有份额+继承所得份额,由再婚配偶王天娟及四名子女均等继承。

3. 晚辈直系血亲适用转继承规则。继承人于全、于清均晚于被继承人去世,二人继承份额分别由各自继承人承接:于全份额由独子于福明转继承;于清份额由配偶刘月红、儿子于福超共同继承。

4. 亲属丧葬、修墓支出不得抵扣遗产份额。子女为父母安葬、修墓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法定赡养、孝道义务支出,不能在遗产中抵扣;案外人借款属于另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继承纠纷中不予处理,债权人可另案主张。

5. 最终份额裁判清晰明确。拆迁总补偿款336336元,最终分割结果:于福明、于国清、于国珍、刘月红&于福超四组各分得73993.92元(各11/50),再婚配偶王天娟分得40360.32元(3/25)。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均等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