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甲、梁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陈某丁结婚,于 2013 年将户口迁入陈某甲(户主)户内,属于拆迁在册 6 名安置人口之一。 2013 年该村拆迁政策明确:在册农业人口每人享有 70㎡安置房、10㎡商业用房、5 万元安置补助金。户主陈某甲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全部补偿款、后续完成选房。 2019 年家庭成员五被告私下签署《家庭内部安置房分配协议》,对全部安置房、补偿款自行分配,未让杨某签字、未给杨某分配任何份额。 2023 年杨某与陈某丁经法院调解离婚。杨某起诉分家析产,要求:确认其享有 70㎡住宅、10㎡商业用房权益,并判令返还个人专属安置补助金 5 万元。 被告抗辩:家庭已统一分配完毕、款项已用于家庭开支、原告离婚后丧失村民资格、原告存在不良品行且诉求超时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权益属于人头专属、个人专属财产 **:案涉 70㎡安置房、10㎡商业用房收益权、5 万元安置补助金,均系按在册安置人口单独核定,属于杨某个人专属拆迁权益,并非家庭随意调配财产。
未经本人签字的家庭分配协议对其无约束力:五被告私自签订的内部分配协议,剥夺杨某合法拆迁权益,属于无权处分,对杨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导致共有基础丧失,原告有权分割:杨某虽离婚,但拆迁安置资格、权益取得于婚姻存续、户口在册期间,不因后续离婚灭失,有权单独主张确权、分割。
商业用房不支持实物分割、仅支持收益权:案涉商业用房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个人无法单独分割实物,故法院仅确认杨某享有10㎡对应的收益分配权。
被告抗辩的家庭开支、租房支出、既往经济往来、品行问题、诉讼时效,均不能抵消、剥夺原告法定专属拆迁安置权益,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共有)、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权利)、第三百零三条(共有基础丧失可请求分割)《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