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肖某与张某乙、祁某、张某丙、张某丁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肖某系张某乙父母。原家庭宅基地房屋被强制拆除,经行政赔偿判决确认:拆迁安置权益(住宅 1039.6㎡、商业用房 150㎡、各类补偿款)归张某甲、肖某、张某乙一家六人共同享有。 后续拆迁办将全部安置房屋、补偿款项统一发放给户主张某乙领取、掌控。 张某甲、肖某起诉分家析产: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自建对应的 231㎡安置房面积、返还属于原告的房屋损失补偿款 189375.74 元。 被告抗辩:原告为非农业户口、不具备本村安置资格,全部拆迁利益属于被告家庭户,原告无权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户口身份决定安置面积资格:根据村拆迁政策,仅本村农业人口享有安置房面积指标。原告系非农户口,不享有安置房安置资格,无权主张分割 231㎡房屋面积。
地上房屋财产补偿款归实际权利人:虽然原告无安置资格,但行政判决已明确专属属于原告的房屋损失补偿款 189375.74 元,该款项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拆迁安置指标。
张某乙全额领取所有拆迁款项,占有属于原告的专属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必须全额返还。
区分核心裁判逻辑:户口 → 决定安置房面积资格;实际建房财产 → 决定拆迁赔偿款归属,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财产权平等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