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1、李某 2 与魏某 1 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 302 号房屋系李某 1 与前妻张某 1婚内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 份额。2004 年二人离婚时未分割该房屋。张某 12024 年去世、无遗嘱,其子李某 2 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可继承张某 1 享有的房屋 50% 份额。
李某 1 与魏某 1 再婚期间,于 2018 年将案涉房屋加名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2024 年李某 1 与魏某 1 离婚期间,李某 1、李某 2、魏某 1 三方自愿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份额:李某 250%、李某 130%、魏某 120%,约定统一出售后按比例分款。
后原告反悔,主张李某 1 当年加名属于无权处分、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份额(李某 140%、魏某 110%)。庭审中李某 2 自愿将其继承的 50% 份额无偿赠与父亲李某 1。被告抗辩三方协议合法有效,应当严格依约履行。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房屋原始权属清晰:房屋为李某 1、张某 1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 1 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李某 2 法定继承,合法有效。
三方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系三方成年人自愿签署、无胁迫、无重大误解,也不存在一方利用危困状态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对三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原告单方反悔无效。
婚内加名构成合法赠与:李某 1 自愿将个人份额加名给再婚配偶魏某 1,完成不动产登记,属于合法有效赠与行为,物权变动有效。
结合当庭赠与变更最终权属:李某 2 当庭将 50% 继承份额无偿赠与李某 1,叠加李某 1 原有 30% 份额,最终法院确认:李某 1 占 80%、魏某 1 占 20%。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民事行为撤销要件)、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