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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覃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4109日,被告覃某、吴某(夫妻关系)向原告黄平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共同债务承诺书,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2024109日至2026108日可循环借款20万元。同日,覃某单独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实际借款20万元,用于太子参种植,借款期限1年,借期利率7.188%,逾期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双方同时约定,二被告为夫妻共同债务人,内部分家析产等纠纷不得对抗对外还款义务,且双方互为不可撤销的借款事务代理人。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被告自2025522日起停止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本金,构成合同违约。截至20251021日,二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及罚息合计6361.03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二被告清偿全部本息及后续罚息。

被告覃某认可借款及欠息事实,但不认可罚息,主张经营失败、无一次性还款能力;被告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案涉《个人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 夫妻二人构成共同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吴某签署共同债务承诺书及借款合同,明确自愿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双方约定内部分家析产等纠纷不能免除对外债务,因此吴某不得以未实际用款、内部纠纷等为由免责,需与覃某共同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3. 逾期罚息约定合法,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还款利率上浮50%,该罚息标准未超出法定上限,属于有效违约条款,覃某不认可罚息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4. 合同到期无需另行解除:本案判决作出时,案涉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再判决解除合同。

5. 缺席审理合法有效:被告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其不利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履行)、第六百七十四条(利息支付规则)、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本金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