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杨某甲与杨某乙、晏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甲系被告杨某乙父亲,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杨某乙代为办理家庭老宅拆迁事宜,家庭拆迁安置取得6套安置房及对应拆迁补偿、过渡费、奖励费等权益。此前原告曾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二被告,法院作出(2024)陕0402民初7129号生效判决,已依法分割拆迁款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过渡费、奖励费等合计66298.5元,并明确房屋腾退、租金、继承权、利息等诉求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后原告再次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重复主张:被告返还大额拆迁补偿款、11年房屋租金、各类过渡奖励费用、第三方支出损失、资产侵占利息,并要求取消被告继承权、返还案涉安置房。被告抗辩案涉房屋多为夫妻出资修建、装修,相关权益应归己方。

经查,案涉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家庭内部无书面归属协议,房屋差价由二被告缴纳;原告本次多项诉讼请求,均已在前诉分家析产案件中审理或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重复起诉依法驳回:原告主张的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奖励费、二次安置费、资产利息等诉求,已经前诉生效判决实体审理、裁判处理,本次再次起诉构成一事不再理、重复诉讼,法院依法驳回。

2. 房屋返还、租金诉求证据不足:案涉拆迁安置房系家庭拆迁安置所得,无书面分割协议、无产权登记,且房屋补差款项由被告缴纳,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属于无权占有,其主张腾退房屋、支付11年租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 部分诉求无诉讼利益、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赔偿三女儿支出损失、取消被告继承权的诉求,与本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无关,且不属于原告适格诉讼范围,无诉的利益,依法驳回。

4. 裁判规则明确:民事诉讼中,生效判决已处理的实体争议不得重复起诉;无权属证明、无分割协议的家庭共有拆迁房屋,无法证明单方独占权属的,无权主张对方侵权、不当得利。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认定与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