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姚某甲、杜某、姚某乙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毛某对姚某甲享有生效金钱债权(借款本金 458783 元及利息),强制执行中仅查封姚某甲、杜某、姚某乙三人共有的案涉房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案涉房屋 2017 年由一家三口共同购置,初始为三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2019 年姚某甲身负巨额个人债务,随即通过婚内协议、产权变更登记,将自身三分之一份额无偿转给配偶杜某,最终登记为杜某 2/3、女儿姚某乙 1/3,意图规避执行。 因债务人及共有人怠于析产、恶意转移财产,执行法院指引债权人毛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姚某甲的房屋份额。三被告抗辩房屋源于家庭动迁置换、姚某甲现已无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婚内内部财产约定、恶意过户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姚某甲在负债期间无偿转让房产份额,属于典型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该过户行为无效。
代位析产诉讼核心目的:确认被执行人有效财产份额、打通执行处置通道,不受夫妻内部分割协议约束。
房屋原始登记为姚某甲、杜某、姚某乙三人等额按份共有,法院据实恢复原始权属状态。
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姚某甲、杜某、姚某乙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债权人可依法执行姚某甲名下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