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蔡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亲兄弟家庭关系,案涉老宅宅基地登记在二人母亲李某丁名下,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2017 年兄弟签订协议、2019 年签订村委分家合约,约定房屋以中厅中线东西分割,西侧归原告、东侧归被告。 2025 年原告以旧房系危房、已取得村镇翻建审批手续为由,准备拆旧建新。被告以权属未彻底厘清、涉及其他继承人、翻建侵害共有权益为由阻拦施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干涉其翻建房屋。 被告抗辩:房屋存在姐妹继承人代位继承权益、分家手续存在瑕疵、翻建涉及大厅、埕地等共有部分,属于重大修缮,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原告无权单方翻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老宅属于遗产共有状态:父母过世无遗嘱,除两兄弟外,已故姐妹的代位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份额,案涉房屋属于多主体共同共有,并非两兄弟简单分割即归各自单独所有。
房屋翻建属于重大处分 / 修缮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不动产重大修缮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占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原告虽取得行政建房审批,但行政审批 ≠ 民事权属合法,不能突破民事共有物权规则,无权单方处分、翻建含共有区域的老宅。
原告未取得全部继承人、共有人同意,主张排除妨害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重大修缮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法定继承、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