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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季某甲、季某乙财产保护、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与季某甲原系夫妻、与季某乙系母子。双方 2018 年经分家析产判决明确:小树林 1.4 亩、张嘴石三片杉树” 全部归彭某个人所有,判决已生效。 2022 年,季某甲、季某乙私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将判归彭某所有的 小树林、张嘴石 0.91 ” 杉树砍伐、变卖,并占用林地耕种。 彭某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树木损失 30000 元、停止侵占林地、排除妨害。 被告抗辩:所砍树木不属于原告所有,且原告仅有树木所有权、无土地管理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生效判决确权效力优先:2018 年分家析产判决已明确案涉杉树归属彭某,虽林权证未变更登记,不影响原告依法享有树木所有权。

被告擅自采伐、变卖原告专属林木,构成故意财产侵权,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据实核定:仅能认定两张采伐许可证对应的两片树木属于原告财产,其余两片原告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树木权属土地使用权:分家判决仅分割地上林木,未分割林地使用权;林地仍登记在原家庭户名下,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行政处理范围、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故原告排除妨害、收回林地耕管的诉求被驳回。

法院结合出材量、市场单价、采伐成本,酌定侵权赔偿金额为 20000 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救济)、第二百三十八条(财产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