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与丁某甲、范某、丁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丁某乙与黄某乙原系夫妻,育有女儿黄某甲,二人 2025 年离婚,黄某甲由父亲抚养。案涉房屋动迁,安置人口为丁某甲、范某、丁某乙、黄某甲四人,取得两套安置房及补充奖励款 382000 元。其中价值更高的莱阳路房屋已登记为丁某乙、黄某甲共同共有。黄某甲起诉主张自己享有四分之一奖励款份额,要求三被告返还 95500 元。被告抗辩奖励款已用于抵扣动迁差价款及维修基金,原告无权再分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动迁原有房屋、装修、附属物均由丁某甲夫妇建造购置,房屋本体补偿归老人所有。
动迁产生的 382000 元奖励款,已合法抵扣购房差价款、房屋维修基金,抵扣后剩余款项极少。
黄某甲作为未成年人,已直接取得高价值安置房一半产权,动迁权益已足额、超额兑现,再主张分割剩余现金奖励无事实依据。
法院秉持房、款整体平衡分割原则,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