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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甲等五人与严某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严氏祖父母生前自建案涉老宅,共育七名子女。祖辈去世后,该房屋 2024 年拆迁,共获征收补偿款 599985.69 元,由被告严某己领取。原告五人为已故三子严某 的子女,主张按七份均分遗产,代位继承分得 85712 元。被告严某己抗辩:祖辈早年已分家,口头约定老宅专属留给幼子严某己,不属于遗产;且村委已组织调解,原告方已自愿领取补偿款、纠纷已了结。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多名在场亲属、参与分家人员证言一致,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严某己长期居住老宅、未参与分家抽签的事实,法院认定祖辈生前已合法分家,案涉房屋归严某己个人所有,不属于可继承遗产。

村委组织调解形成口头分配方案,原告家属实际收款且长期未提出异议,以实际行为认可调解结果,不得事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再主张法定继承分割。

原告诉请按遗产均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全部驳回。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