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邵某等与马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乙与马某系夫妻,张某甲、邵某为张某乙父母,张某丙为二人婚生子。原家庭原为一户,后内部分户,但拆迁时统一按五人户安置。2019 年马某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协议,全额领取拆迁补偿款、过渡期及超期过渡费共计一百余万元,另持有邵某转入的 30 万元征地补偿款,合计 150 万元理财获利 9 万元。马某占有全部款项拒不分配,四原告诉请返还拆迁款项及孳息。马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被拆迁房屋由张某甲、邵某自建,房屋本体补偿专属二老,与马某、张某乙、张某丙无关。
人头安置款、过渡费、商业货币化补偿、奖励等按五人均分,张某甲、邵某依法享有对应份额。
张某乙、马某婚姻仍存续,夫妻、父子之间共有基础未丧失,不支持分家析产,故驳回张某乙、张某丙诉请。
马某独占全部拆迁款项及理财收益无依据,法院核算后判令其向张某甲、邵某返还合计1002500 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权益保护、财产归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