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堂兄弟,因早年分家析产积怨。2023 年 1 月 12 日,李某乙持锄头追赶、威胁李某甲,双方争抢锄头过程中致李某甲摔倒受伤,造成骨折、软组织挫伤等伤情,经鉴定达轻伤一级、评定三期(误工期 270 天、护理期 90 天、营养期 90 天)。本案因证据不足刑事不予起诉,但公安对李某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李某甲起诉要求李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34507.35 元。李某乙当庭否认殴打、拒绝赔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刑事不起诉不免除民事侵权责任。检察院已认定民事上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李某乙追堵、持械威胁、引发冲突,主观过错明确,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据实核减不合理、重复、未实际发生费用:剔除重复护理费、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不构成严重损害的精神抚慰金、无效鉴定费等。
原告无挑衅、激化过错,无需自担责任。最终法院核定总损失106577.25 元,由李某乙全额赔付。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责任)、第 1179 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