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刘某丙婚后生育女儿刘某乙。刘某甲父亲曾转账 40 万元拆迁款交由刘某丙保管,后经法院调解:返还 20 万元给老人,剩余 20 万元归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共同共有。二人 2024 年判决离婚,女儿由刘某甲抚养。离婚后刘某丙一直持有该 20 万元未分割,刘某甲、刘某乙起诉要求分割三分之二份额共计 133333 元。刘某丙抗辩: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刘某甲婚内存在过错应少分、刘某乙份额应由其监护保管、本案案由混杂应驳回起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生效调解书已确认 20 万元为三人家庭共同共有,双方离婚、家庭共同生活基础丧失,依法可分割。
刘某丙举证流水无法对应案涉款项,不足以证明款项已消费完毕,抗辩不成立。
无证据证明各方存在法定少分、不分情形,法院按三人平均分配(每人三分之一)公平处理。
女儿判归刘某甲抚养,刘某甲作为监护人有权代为主张、保管女儿财产,刘某丙无权继续占有母女二人份额。最终判令刘某丙分别返还二人各 66666 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299 条、第 303 条、第 304 条(共有物分割规则)、第 34、35 条(监护人财产管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