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某甲等五人与郭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毋某丙与郭某 2020 年登记结婚,郭某户口迁入毋家村组,后二人 2025 年调解离婚。2022 年毋某丙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户内 6 人含郭某,每人分得住宅 70㎡、商业用房 10㎡,拆迁补偿款按人头、房屋分两类发放。毋某丙曾转给郭某合计 34 万元拆迁款项,离婚后五原告诉请返还 30 万元存单及利息;郭某反诉主张对应安置面积、分割额外拆迁补偿。水库旁建房补偿无完整证据,回迁房屋尚未交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郭某户籍在册属于合法安置对象,离婚后共有基础消灭,依法享有 70㎡住宅、10㎡商业用房拆迁权益。拆迁款区分权属:房屋宅基地补偿归原家庭成员,仅人头专属补助归郭某。扣除郭某应得 6.8 万元及已收 4 万元转账,剩余 27.2 万元应予返还;款项系原告主动交付,不存在恶意占用,利息不予支持。水库建房补偿举证不足,该诉求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按财产来源、人头归属划分拆迁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