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安置房家庭赠与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村内地质灾害搬迁政策,以原有宅基地置换三套村集体安置房,案涉房屋无合法产权登记,属于小产权房屋。原告曾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家庭财产确认书,后又签署律师见证赠与协议,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后续全家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出资折价受让其他兄弟姐妹继承份额,房屋由被告长期实际居住、缴纳相关费用并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事后主张案涉房屋为禁止交易房产、赠与行为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家庭成员内部财产分割处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1. 小产权房并非绝对禁止家庭内部分配赠与。案涉房屋系宅基地置换所得的回迁安置房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属于小产权房,虽无法对外交易过户,但具备合法使用价值,家庭成员内部基于分家析产、继承补偿、赡养附条件的赠与处置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交易范畴。
2. 多份家庭协议形成完整证据链,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案先后形成财产确认书、赡养协议、律师见证赠与协议、家庭补充分割协议,协议内容相互印证,被告亦实际出资受让其他继承人份额、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履行赡养义务,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欺诈或胁迫情形。
3. 附赡养义务的家庭赠与合法有效。案涉赠与附带赡养义务,属于家庭成员内部对安置权益的合理分配,并非市场化非法转让小产权房,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4. 司法仅评价民事行为效力,不做房屋合法性确权。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仅确认案涉家庭赠与、分家析产民事行为有效,不代表认可案涉房屋具备合法产权,不得对抗行政监管及相关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