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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留有农村宅基地院落一处,育有三名子女。母亲早年去世,次子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父亲后续再婚,晚年订立自书遗嘱。长女、女婿主张院内南房、东房由其全额出资建造,依据家庭析产协议应归其所有,同时主张对老宅北房继承相应份额。长子以早年分家协议、家庭出资复杂为由抗辩,否认原告权属。继母依据分家单、父亲遗嘱及家庭协议,主张北房、西房归其个人所有。法院结合多份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及农村分家习俗,最终按各方真实意思确认房屋权属,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律师评议】

1. 家庭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家庭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权属分割协议,由村委人员见证、各方签字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及恶意串通情形,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2. 早年分家行为视为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整体处分。长子早年与父亲签订书面分家单,已分得独立宅院,明确案涉老宅归父亲及次子所有,该行为属于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整体分割,视为其自愿放弃案涉院落相关财产及继承权益,事后无权再主张分割。

3. 合法自书遗嘱效力优先,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父亲生前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完备,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伪造、篡改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遗嘱合法有效。其名下房屋份额按照遗嘱约定,全部由再婚配偶继承。

4. 诚信原则约束家庭成员事后反言行为。原告已签署家庭析产协议,明确认可北房、西房归父母所有,事后又以出资为由主张权属及继承份额,违背民事诚信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 宅基地上房屋可依分家协议确定权属,不受户籍身份绝对限制。合法有效的家庭内部分家析产约定,优先于单纯户籍、身份认定,在家庭成员已分家、各自取得宅院的前提下,按照协议确认房屋归属,符合农村风俗习惯及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