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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为祖辈老宅,院内房屋由祖辈夫妇早年修建,经生效判决确认归祖辈二人所有。祖辈二人先后离世,子女四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祖辈生前先出具落款为遗嘱、实质为生前赠与的文书,将涉案宅院房屋赠与长期共居、赡养老人的三子;祖母晚年又出具赠与书,拟将自身全部财产赠与孙子。各方因宅院房屋权属、剩余赔偿款、村集体股份及分红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笔迹鉴定,早年赠与文书真实有效,法院区分前后两份赠与效力,结合赡养事实、款项支出、继承规则作出分割裁判。

【律师评议】

1. 文书性质以实质法律行为认定,不局限于文书标题。当事人签署的文书虽标注为遗嘱,但内容为生前无偿赠与财产、即时交付使用,无死后生效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生前赠与合同,不适用遗嘱的严格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2. 在先有效赠与完成交付,在后处分行为无权可依。祖辈2016年已将涉案宅院房屋赠与三子,三子长期居住、后续获批翻建房屋、实际占有管控宅院,赠与行为已完全履行。祖母后续出具的赠与书,因对房屋已无处分权,该部分赠与内容无效,房屋权属归实际受赠人所有。

3. 死亡赔偿金、剩余家庭款项不属于遗产,按亲属共有规则分割。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并非死者个人遗产,扣除老人医疗、赡养、丧葬合理支出后的剩余款项,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公平分配。

4. 农村集体股份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先析产再分割。婚内取得的村集体股份及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分,同时适用转继承、生前赠与规则确定最终权属。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