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丙与张某丁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丙与张某丁系姐妹关系,二人母亲刘某为北京市某区某小区502号房屋唯一产权人。2024年11月上旬,刘某因病住院,为明确房产归属,与两女儿协商财产分割事宜并签订《分家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丁所有,由张某丁向张某丙支付房屋补偿款58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短暂转账退款,未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次月上旬,刘某订立自书遗嘱确认房屋由张某丁单独继承,随后刘某病逝。张某丁拒不履行付款约定,张某丙遂诉至法院,主张张某丁支付全部补偿款。
【律师评议】
案涉三方签署的《分家协议书》,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刘某后续订立的自书遗嘱,仅进一步确认案涉房屋的继承归属,并未撤销、变更协议中关于58万元补偿款的核心约定。双方短暂的款项回转行为,无任何证据证实三方达成了变更或解除分家协议的合意,不产生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律效力。张某丁以遗嘱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在无合法解除、变更情形下,持续约束各方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张某丁需依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补偿款的合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丁主张协议已撤销、作废,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