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村宅基地无权处分分家协议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基地院落由祖辈建设、后续历经翻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案外亲属名下,院落房屋历经多代继承人继承,涉及多名家庭成员共有权益。原告系非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涉案院落登记权利人自行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分得部分房屋面积及半数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有效,并分割涉案房屋。被告抗辩协议存在胁迫情形、签字存疑,且属于无权处分应属无效,第三人部分认可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单方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原告非本村集体成员,协议中宅基地权属分割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案涉房屋为多名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共有财产,签约人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且协议未明确可处分财产范围,无法认定系签约人个人合法财产处分,故案涉分家协议整体无效,原告依据无效协议主张房屋分割,无合法依据,应予驳回。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宅基地分割约定违反宅基地专属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单方擅自处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处分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无效协议不得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合法有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