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被告乙系再婚夫妻,婚内生育被告丙,原告甲系被告乙婚前子女,被告丁系被继承人婚前子女,四人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此前继承人已签订分家继承协议并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大部分遗产,但遗漏处置婚内购置的涉案地下车位。因被告乙未履行生效判决付款义务,该车位被司法查封。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车位12.5%继承份额,各被告答辩意见不一,各方就车位继承份额产生争议。
【律师评议】
1. 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2. 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析产再继承:涉案车位购置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一半份额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各继承人均分。
3. 查封财产可确权但暂不支持过户:标的不动产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不影响法院对继承份额进行实体确权,但因履行受限,权利人主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诉求无法支持。
4. 过错方承担诉讼成本:本案纠纷及财产查封系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致,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令其独自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