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原告甲、原告乙与被告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胞姐妹,其父母先后去世,未留有遗嘱,涉案村宅基地房屋为父母遗留老宅。2010年全家将老宅翻建为二层楼房,各方事前签订《盖房及房屋处理方案》,约定房屋归父母及三姐妹共有,并对出资、继承事宜作出约定。后二原告提交分家单主张房屋权属分割,经司法鉴定,分家单中被告及其配偶签字、指印均为虚假,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因房屋继承分割、赡养付出、建房出资出力产生争议,二原告诉请按比例分割房屋份额,被告抗辩其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居住管理房屋,应多分份额并取得房屋使用权。

【律师评议】

1. 合法家庭建房协议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各方自愿签署的建房及房屋处置方案,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不得单方变更、否认协议约定的房屋共有、继承规则。

2. 虚假分家文书不产生物权及继承效力。案涉分家单经司法鉴定,被告方签字、指印均不真实,无法体现各方合意,不具备法律效力,二原告依据该分家单主张房屋分割份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 无证翻建农房仅可处理占有使用权,不确认所有权。涉案翻建房屋未办理合法建设审批手续,无法确认完整物权,法院仅对房屋占有使用权益作出处理,相关处置不影响行政机关后续对房屋合法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

4. 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管护房屋的继承人可酌情多分。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照料义务,全程参与建房、后期修缮及房屋日常管护,贡献显著更大,依据继承多分原则,可享有房屋半数使用权益。

5. 农房遵循物尽其用原则,不宜强行实物分割。涉案宅院为整体农村住宅,结构功能一体,强行实物分割会减损房屋使用价值,结合被告为本村农业户籍、长期居住形成稳定生活联系的事实,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更符合生产生活便利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