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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与王2、王3、王4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1、赵某某夫妇共育四名子女即本案原告王1、被告二人3、王4,二人拆迁安置取得多套住房与门市。2010 年 11 月 9 日全家召开家庭座谈,形成《家庭座谈会议记录》,书面划分全部安置房产,记录人、父母、全部子女、多名在场见证人签字,居委会加盖印章;各方均确认父母无其他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原告依据该记录主张对应住房、门市由其单独继承,案涉房屋原告已长期占有使用,部分兄弟姐妹已依据该记录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诉讼中三名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核查发现,原告现有证据无法对应证明《家庭座谈会议记录》分配的房产与原告诉请确权的房屋、门市为同一标的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家庭座谈会议记录》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专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全体见证人均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系父母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该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但原告举证存在瑕疵,现有拆迁协议、互换协议、不动产登记材料不能一一对应证明诉请房屋、门市就是遗嘱中分配给原告的房产,物权确权、单独继承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可补齐房屋对应权属证明后另行主张分割对应遗产。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缺席裁判。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代书人与遗嘱人共同签字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