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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按户内人口核定安置面积,家庭成员共有基础灭失,拆迁单位直接向权利人支付对应安置款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戴某丙一户宅基地房屋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拆迁,户主戴某丙代表全家与拆迁部门签署安置、补偿、补充三份协议。户内安置人口共 5+1 人:戴某丙、配偶楼某、戴某丙父亲戴某丁、女儿戴某甲、外孙女戴某乙(独生子女额外叠加安置面积),人均对应安置面积明确,全户合计可安置 480㎡,选择实物安置房 310㎡、货币化安置 170㎡,货币安置款加奖励合计 401 万元。拆迁单位先行发放部分补偿款 2723198 元由户主戴某丙收取,剩余 390 万元暂缓三年支付,每年计付 6% 补偿利息。 戴某甲与父亲戴某丙家庭矛盾尖锐,戴某甲携女儿戴某乙起诉分家析产;戴某甲丈夫吴某出具书面说明,自愿将独生子女政策分得的安置权益全部交由戴某甲主张。被告楼某当庭认可二原告应分得对应安置款项,戴某丙、戴某丁及第三人吴某、拆迁单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拆迁单位抗辩:家庭内部份额划分与拆迁安置合同无关,款项依协议仅能发放给户主戴某丙,不宜直接拆分支付给家庭成员。 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权益按户内人头分配,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戴某甲母女已单独组建家庭、不再与戴某丙等人共同居住,共有基础丧失,符合分家析产条件;二人合计享有全部货币安置权益一半份额,剩余未发放 390 万元安置款中 195 万元归二原告,判令拆迁单位直接向二人支付该笔款项。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拆迁人头安置权益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宅基地拆迁区分两类补偿: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归原宅基地建房出资人;按安置人口核定的安置面积、货币化奖励、人头补助,属于在册安置人口共同共有,每户成员按政策对应面积享有份额。

2.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法定条件 《民法典》303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共有基础丧失(分家、分开居住、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或有重大理由,可起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无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 独生子女额外安置面积归属规则 拆迁政策因独生子女给予加倍安置面积,该虚拟面积权益归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共有;配偶可出具书面声明放弃自身份额、交由配偶统一主张,法院予以认可。

4. 拆迁安置单位可直接向内部权利人付款 虽拆迁协议签约主体仅为户主,但法院生效析产判决具有物权与债权确认效力,拆迁单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可直接将对应份额安置款发放给分得财产的家庭成员,不再全部交付户主。

5. 当事人缺席审理后果 被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到庭当事人陈述、书面证据缺席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