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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未完成分家析产、未单独确权至原告名下,权利人起诉排除妨害搬离物品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孟某某与郑某某原系夫妻,两级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离婚案件未处理全部夫妻、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后郑某某两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分割案涉 157.5㎡拆迁安置房、征地补偿、商铺收益、车位车辆等财产。 第一次离婚后财产纠纷经二审调解,双方就补偿款、车辆、车位款项结清并约定再无其他纠纷;第二次郑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安置房分割、经营用房收益,一审驳回安置房分割诉求,二审维持并释明: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包含郑某某在册户籍人口权益,房屋涉及其他案外人家庭份额,郑某某可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确认自身安置权益。 后孟某某单独起诉排除妨害,主张案涉安置房屋为其个人单独所有,要求郑某某搬走留存屋内全部私人物品。庭审孟某某未能提交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确权文书,法院查明该房产系整户拆迁安置房,郑某某属于在册安置人口,房屋权属未分割、未单独登记至孟某某一人名下。 法院认定房屋存在家庭共同共有份额争议,在未完成分家析产、明确各自产权边界前,孟某某尚不具备完整、无争议的单独物权,无权起诉要求对方搬离物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前置条件:原告享有清晰、无争议的完整物权 提起排除妨害诉讼,原告必须举证不动产登记在自身名下,或经生效文书确认房屋全部产权归自己。拆迁安置房屋仅户主代表签约、户内多人享有安置权益,未分家析产确权前,不能直接认定户主单独享有全部物权。

2. 离婚诉讼未分割拆迁安置房的处理路径 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若拆迁安置房包含其他家庭成员安置利益,法院不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房屋,释明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先划分户内各成员安置面积与对应房屋份额。

3. 在册拆迁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安置权益 拆迁协议列明的在册家庭人口,基于征地拆迁政策取得对应安置面积权益,不因夫妻离婚直接丧失份额,房屋属于全体安置人口共同共有。

4.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主张房屋单独归自己所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的一方,需提交房产证、分家析产判决书、确权协议等完整权属证据;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

5. 多次财产诉讼不当然消灭拆迁安置份额 双方虽就征地款、车辆、车位达成调解结清,但调解仅针对该次诉讼列明财产,未涵盖未确权的拆迁安置房,不视为郑某某放弃房屋安置权益。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经登记发生效力;

2.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才可主张排除妨害,前提是原告享有合法完整物权;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4.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事实无法证实的,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