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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生效判决确认排他居住使用权,占用人拒不腾房构成妨害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甲原系夫妻,张某乙为张某甲与前妻之子。双方因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诉至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由王某享有独立、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同时互负金钱给付义务;张某甲、张某乙上诉、再审均被驳回,分家析产判决终局生效。 双方互相申请执行,法院将彼此应付款项抵销,金钱债务全部执行完毕,但张某甲仍持续占用案涉一室一厅安置房,张某乙早已成家在外居住,未实际占用房屋。王某另行起诉排除妨害,要求二人共同腾房,并按每月 4500 元标准支付自二审判决生效日起的占有使用费。 张某甲抗辩:双方系假结婚骗取安置房,自身是原始被安置人,对分家析产判决不服,已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安置协议,请求本案中止审理;自身无其他住房,不应搬离。 法院查明:分家析产一审、二审、再审文书全部生效,王某已取得案涉房屋排他居住权;张某甲另行起诉安置协议纠纷不具有否定前案生效判决的效力,不能作为继续占用房屋的合法依据;张某乙不在屋内居住、无个人物品,不存在妨害行为;双方均不申请租金评估,法院结合片区市场租金,酌定每月占用费 4300 元。 最终判令张某甲限期腾退、按每月 4300 元支付占有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居住权可直接主张排除妨害 分家析产生效判决明确一方享有房屋独立、排他居住使用权,该权利具备物权保护效力,其他人员无合法依据持续占用房屋的,权利人可单独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腾退并赔偿占用损失。

2. 另案诉讼不能阻却前案生效判决执行效力 当事人对分家析产结果不服,另行提起行政、合同类诉讼,在未出具撤销、改判原判决的新生效文书前,不影响原确权判决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腾退房屋。

3. 区分实际占用人,未实际居住者不承担腾退责任 多名被告时,法院核查房屋实际使用状态:仅一人长期居住、其余被告在外成家、屋内无私人物品的,仅实际占用人承担腾退、付费义务,未占用一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4. 无租金鉴定时法院可酌定占有使用费 双方均不申请租金司法评估,法院可结合房屋户型、面积、地段、同期市场租赁行情,自主酌定合理每月占用费标准,原告自行估算过高的予以调低。

5. 互负金钱债务抵销不影响房屋腾退义务 分家析产判决同时存在金钱给付与房屋权属两类义务,执行阶段仅抵销双方款项债务,房屋腾退、排他居住的权属义务独立存在,不因钱款结清而免除。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3.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4.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5.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