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生效判决确认排他居住使用权,占用人拒不腾房构成妨害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居住权可直接主张排除妨害 分家析产生效判决明确一方享有房屋独立、排他居住使用权,该权利具备物权保护效力,其他人员无合法依据持续占用房屋的,权利人可单独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腾退并赔偿占用损失。
2. 另案诉讼不能阻却前案生效判决执行效力 当事人对分家析产结果不服,另行提起行政、合同类诉讼,在未出具撤销、改判原判决的新生效文书前,不影响原确权判决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腾退房屋。
3. 区分实际占用人,未实际居住者不承担腾退责任 多名被告时,法院核查房屋实际使用状态:仅一人长期居住、其余被告在外成家、屋内无私人物品的,仅实际占用人承担腾退、付费义务,未占用一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4. 无租金鉴定时法院可酌定占有使用费 双方均不申请租金司法评估,法院可结合房屋户型、面积、地段、同期市场租赁行情,自主酌定合理每月占用费标准,原告自行估算过高的予以调低。
5. 互负金钱债务抵销不影响房屋腾退义务 分家析产判决同时存在金钱给付与房屋权属两类义务,执行阶段仅抵销双方款项债务,房屋腾退、排他居住的权属义务独立存在,不因钱款结清而免除。
1.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3.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4.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5.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