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曲解生效民事判决、超第三人实际应得面积签订拆迁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涉国有土地院落原有祖辈 139.57㎡老宅,八兄妹先后签订两份分家协议,后鹿叔某与配偶拆除旧房新建 51 间楼房;2017 年片区棚改,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鹿叔某因病由女儿鹿某代签 7 份安置协议,对应 283.78㎡房屋,同时其配偶单独签订补偿协议。 八兄妹就老宅拆迁权益产生分家析产民事诉讼,太原中院(2021)晋 01 民终 2028 号生效判决明确:六名第三人每人仅享有案涉房屋9.969㎡拆迁利益,第三人主张平分全部拆迁份额无证据支撑,不予支持。省高院再审裁定维持该结论。 街道办依据内部律所出具的错误法律意见,将判决文中 “9.969㎡” 曲解为份额比例,2022 年与六名第三人各签订一份安置面积 40.54㎡的拆迁补偿行政协议,大幅超出生效判决确认的每人实际面积。 鹿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街道办重新认定鹿某合法补偿权益并予以安置,但街道办未重新处置。鹿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街道办与六第三人签订的六份补偿协议、继续履行早年代签协议、发放多年欠付过渡费、返还扣押银行卡。 庭审中第三人抗辩鹿某主体不适格、起诉超六个月起诉期限;街道办主张签约依据法律意见、程序合法。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核心规则:行政机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必须以生效民事裁判确定的房屋权利人、分得面积作为唯一依据,不得仅凭内部律所法律意见书自行解读、扩大民事判决确定的补偿面积;超出生效裁判确认权益范围签订协议,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院应予撤销。
2. 利害关系人起诉主体资格:原告作为被拆迁人鹿叔某法定继承人,案涉补偿协议直接缩减、侵害其可分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属于与行政协议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3. 起诉期限扣除规则:原告知晓案涉行政协议后持续沟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长期未履职处置,非原告自身原因耽误的期限依法扣除,本案未超过六个月法定起诉期限。
4. 多重拆迁安置协议处置逻辑:早年原告代签的七份安置协议包含六第三人法定分得面积,无法单独全部履行;过渡费发放、银行卡返还属于补偿协议履行衍生事项,待行政机关重新核算各方补偿、重新签订协议后另行处理,本次行政诉讼不作一并裁判。
5. 行政机关履职要求:协议撤销后,征收实施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每人 9.969㎡标准,分别与全体利害关系人(六第三人、鹿叔某继承人鹿某)重新协商、签订对应补偿安置协议。
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利害关系人可起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期限予以扣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行政协议,法院全面审查行政协议订立合法性、合理性;
4. 《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