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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两次立基建房,出嫁迁出户籍女儿享有什么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嘉定农村 161 号宅基地房屋分两次审批建造:1982 年立基人为宫某 5、陆某 2、宫某 1、宫某 2;1987 年宫某 1 因婚嫁将户口迁出;1993 年增建房屋,立基人为宫某 5、陆某 2、宫某 2、周某、宫某 3,无宫某 1。宫某 5、陆某 2 先后于 2005 年、2008 年去世,未订立遗嘱。 2010 年该宅基地房屋拆迁,由宫某 2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三套配套商品房,分别登记在宫某 2 夫妻、宫某 3 夫妻及孙子宫某 4 名下。宫某 1 长期不知情拆迁事宜,起诉要求分割三套安置房屋全部拆迁利益。 被告抗辩:宫某 11993 年立基去名、户口迁出超 20 年时效;宅基地使用权归拆迁时在册户籍人员,父母拆迁前已死亡,宅基地安置权益与宫某 1 无关;三套安置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归登记权利人所有。 诉讼中法院对三套安置房现值评估总价 708.6 万元,宫某 1 垫付评估费 16000 元;证人证实房屋后期装修由宫某 2 夫妻出资,二老晚年与宫某 2 一家共同生活,由宫某 2 夫妻养老送终。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宅基地拆迁利益拆分规则:分为地上建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奖励费、过渡费两类。宅基地具有身份专属属性,户口迁出、非拆迁在册户内人员,无权分得宅基地基价、奖励、过渡等安置利益,仅可主张自身立基对应的房屋建筑价值补偿。

2. 两次建房份额酌定分割思路:按建房时立基人年龄、出资、劳动力贡献划分比例;1982 年老房父母贡献大占 60%,宫某 1、宫某 各 20%1993 年增建部分宫某 夫妻主力贡献占 60%,老人、宫某 分剩余份额。

3. 法定继承多分规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宫某 2 赡养父母,对二老房屋遗产分得 60%,宫某 仅分得 40%

4. 房屋装修、附属物归属判断:婚后儿子结婚添置装修、长期户内人员添置围墙、场地等附属设施,由实际出资、长期居住家庭成员享有补偿;出嫁且常年不在村内生活的女儿不参与该部分分割。

5. 安置补差购房面积归属:拆迁户自行补足差价增购的安置面积,对应的权益归拆迁签约户内在册家庭成员,迁出户籍女儿无权主张。

6. 处置方式不直接分割安置房:安置房已登记各被告名下,法院不改动物权登记,统一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份额房屋折价款;评估费按照各方分得房产价值比例分摊。

法律依据

1. 原《物权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共有物可分割,无法实物分割的折价补偿;

2. 原《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3.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拆迁、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物权法、继承法;

4. 上海农村宅基地裁判口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仅限拆迁时本村在册立基人口,迁出户籍人员仅分割地上房屋残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