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按人头拆迁安置权益归个人专属,离婚后可单独析出分割、超面积酌情补差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屈某与被告尚某甲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屈某将户口迁入西安市长安区岔道口村,成为该村在册农业村民。2014年该村整体城中村改造拆迁,拆迁政策明确按在册人头分配安置权益:每名在册村民享有70㎡住宅安置面积、10㎡商业用房安置权益,另每人享有5万元安置补助费。
本次拆迁以尚家户户主尚某丁(尚某甲父亲,已故)作为签约代表,统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户内安置人口包含:尚某丁、何某、尚某甲、尚某乙、张某、屈某六人。其中户内三人的安置补助款合计15万元,统一抵扣购买60㎡安置住宅面积。
拆迁安置完成后,全村统一回迁至岔道口新村,产生多套安置房屋,全部由被告尚某甲以家庭代表身份统一领取、管控、分配使用。其中案涉1号楼1单元3002室房屋面积89.19㎡,为空置可交付状态。
屈某与尚某甲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2024年6月开始分居,202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由屈某抚养。离婚后,被告方一直占有管控全部安置房屋,拒绝向屈某交付其个人对应的拆迁安置房产。
屈某遂起诉,请求确认3002室房屋归其所有、确认其享有10㎡商业用房权益,并要求被告支付分居以来的房屋占用租金损失。被告同意交付房屋,但主张案涉房屋面积超出原告个人70㎡安置标准,要求原告按照市场价补差20㎡房款,并承担房屋装修费用5万元。
另查明:案涉10㎡商业用房全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托管经营,村民个人无法实际占有、单独对外出租;案涉房屋装修发生在夫妻及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人头拆迁安置权益=个人专属财产,区别于普通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只要拆迁政策按人头确权、按人头分面积,该权益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可以直接单独分割,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2. 拆迁中“户主统一签约、统一领房、统一结算”仅为村集体拆迁流程需要,不改变各家庭成员独立的财产份额,户主无权截留、侵占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安置房产。
3. 村集体统一托管的商业用房,客观上无法实物分割、交付,司法实践统一裁判规则为:只确认权益归属,不判决实物交付,后续租金、分红由权利人单独享有。
4. 婚姻存续、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房屋装修、修缮投入,推定为家庭共同开支,离婚析产时一般互不补偿,除非一方能够举证完全由其个人财产单独出资。
5. 安置房屋实测面积大于个人法定安置面积的,法院不会完全按照市场价补差,通常参照拆迁安置内部优惠价、结合家庭贡献、居住年限酌情补差,最大限度公平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应当结合财产来源、身份权益、贡献大小公平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