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含子女个人扩建部分,拆迁补偿按出资面积结合法定继承分割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陆华、汤玲玲名下宅基地房屋,陆艳婚后出资扩建 22.86㎡;原有主房 51.05㎡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签订 555 号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及各类补偿款由陆保全部领取。 父亲陆华、母亲汤玲玲先后离世,无遗嘱;第三人陆艳菊书面放弃全部继承权益。陆艳起诉要求全部拆迁利益归自己,陆保主张房屋与原告无关;双方此前多次提起确权、行政、居住权诉讼均未实质分割权益。法院区分个人添附面积与父母遗产面积,按比例划分全部拆迁补偿利益。
1. 房屋扩建部分由陆艳全额出资,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专属陆艳;原有老房属于父母遗产,由陆艳、陆保法定继承、各分一半。
2. 院落、装修、搬家费、安置费、名次奖等全部依附房屋产生的补偿,统一按房屋面积占比分配。
3. 陆保、陆龙龙、周忠另有独立宅基地及三套安置房,本案 371 号房屋拆迁权益与二人、儿媳无关。
4. 前案仅因房屋未建成、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未进行实体份额划分,本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5. 单方谈话笔录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不产生遗嘱效力,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1.《民法典》1123、1127、1130:无遗嘱遗产由子女均等法定继承。
2.《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添附由出资建造人享有对应财产权益。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4.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本案拆迁、继承事实适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