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书面约定拆迁安置权益分割,按协议确定女方安置面积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原、被告自愿签署拆迁权益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2. 协议明确住宅面积为 65㎡而非原告诉请 75㎡,且原告已书面放弃各类人头安置资金、奖励,故资金返还诉请不予支持。
3. 经济发展用房 20㎡份额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归原告享有。
4. 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诉求与书面约定相悖且无相反证据佐证的,不予采信。
1.《民法典》第 113 条:民事主体财产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2.《民法典》第 234 条:因物权归属、分割产生争议,可请求法院确认权利。
3.《民法典》第 266 条:私人合法不动产、动产受法律保护。
4.《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