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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书面约定拆迁安置权益分割,按协议确定女方安置面积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XX 与董 XX 婚内建房,后协议离婚;村庄拆迁前二人单独签订书面分割协议,约定拆迁置换总面积内,郑 XX 分得 65㎡住宅 + 20㎡商铺,同时郑 XX 自愿放弃全部人头奖励、安置资金。后续董 XX 以户主身份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登记家庭成员含前妻郑 XX、女儿。郑 XX 起诉主张 75㎡住宅、20㎡商铺及 221456 元安置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原、被告自愿签署拆迁权益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2. 协议明确住宅面积为 65㎡而非原告诉请 75㎡,且原告已书面放弃各类人头安置资金、奖励,故资金返还诉请不予支持。

3. 经济发展用房 20㎡份额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归原告享有。

4. 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诉求与书面约定相悖且无相反证据佐证的,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 113 条:民事主体财产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2.《民法典》第 234 条:因物权归属、分割产生争议,可请求法院确认权利。

 3.《民法典》第 266 条:私人合法不动产、动产受法律保护。

 4.《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