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个人债务致共有房屋被查封,共有基础丧失父母可请求分割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甲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乙系二人之女。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某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周某甲、徐某、周某乙三人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后周某乙因与案外人存在债务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应承担数百万元债务,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案涉共有房屋。周某甲、徐某并非被执行人,查封行为对其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三人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遂起诉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确认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周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案涉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原、被告系父母与子女的家庭关系,属于典型的家庭共有财产。
2.因周某乙个人债务导致共有房屋被法院查封,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周某甲、徐某作为非被执行人的共有人,依法有权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现无证据证明三人在购房中各自的具体出资金额,亦无证据证明三人约定了各自的具体份额,依法应由三人平均分割,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