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鉴定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综合照料事实、多数近亲属意见指定子女为监护人特别程序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高某年事已高,认知功能衰退,女儿于某甲申请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司法鉴定出具意见确认高某存在认知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于某乙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 于某甲主张于某乙保管拆迁款项、存在侵占财产、有赌博情形,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自身愿意履职;于某乙长期与高某共同居住照料,其余多名兄弟姐妹均书面、当庭同意由于某乙担任监护人。双方另有拆迁利益相关分家析产诉讼纠纷。法院综合照料现状、全体子女意见,指定于某乙为监护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司法鉴定意见具备专业效力,异议方无充分反证推翻,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2. 成年人监护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优先考虑长期共同照料、生活陪护的近亲属。
3. 申请人主张另一子女侵害老人财产,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多数近亲属一致推举于某乙,结合日常赡养事实,由其担任监护人更利于保障老人生活。
4. 监护人仅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不得擅自侵占、处置被监护人拆迁款等财产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有争议,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分财产仅限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规定,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