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见证家庭成员自愿签订分家协议,无无效法定情形,原告诉请确认协议无效被驳回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时某丁父子四人经村委会调解见证,2021 年共同签署分家析产协议,约定三套房产分配方案,时某甲、时某乙各支付 25 万元补偿款给时某丙,同时约定反悔后果。时隔多年时某甲起诉主张协议无效,理由为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协议存在欺诈、房产并非家庭共有;同时要求时某丙返还 25 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协议系真实自愿签署,原告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不存在无效情形。时某乙缺席庭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欺诈、重大误解属于合同可撤销事由,并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告以此主张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且未充分举证欺诈。
2. 各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村委会见证下签字按印,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3. 房屋权属争议不影响分家协议本身效力,家庭成员有权内部协商处置家庭房产相关权益,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情形。
4. 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真实意思表示、适格主体、不违法不违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定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