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日出具承诺书放弃大部分拆迁权益,其余拆迁安置诉求全驳回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景某某与文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及文某某之子作为三人被安置人口签署城中村拆迁安置协议,可获住宅安置房、每人 15㎡经济发展用房、过渡费、搬迁奖励等补偿。二人未实际共同生活,景某某未参与宅基地房屋修建。 2015 年二人协议离婚,景某某当场出具承诺书:收取 16 万元(含借款 10 万、拆迁补偿 6 万),承诺放弃本村全部拆迁费、过渡费,与文某某无任何经济纠纷,仅单独约定商铺归景某某。后文某某仅实际支付 6 万元。多年后安置房分配到位,景某某起诉要求分割两套安置住宅、全部补偿款、逾期交付补偿金等。 被告抗辩承诺书合法有效,原告自愿放弃除商铺外所有拆迁权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案涉户安置住宅面积主要来源于宅基地产权置换,并非按人头分配;仅 15㎡经济发展用房系按人头单独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当日书面承诺放弃住宅、过渡费、搬迁补助等全部拆迁权益,已收取对应补偿款,该处分行为有效,无权再主张对应利益。
2. 住宅安置面积依托原宅基地产权,原告未建房、未共同居住,不享有住宅份额 案涉安置房以宅基地面积折算为主,并非单纯按人头均分;原告未出资建房、无共同生活事实,不享有安置住宅分割权利。
3. 仅按人头单独核算的 15㎡经济发展用房不在放弃范围内,予以支持 承诺书仅笼统放弃拆迁费、过渡费,单独写明商铺归原告,15㎡人均发展用房属于人头专属权益,未被概括放弃,法院单独确认该部分权益归原告。
4. 过渡费、搬迁奖励、逾期交房补偿金等已一并放弃,诉请不予支持 上述款项均属于承诺书载明 “全部拆迁费、过渡费” 范畴,原告自愿处分后再主张无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共有财产可由权利人自愿书面处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不能举证,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