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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共同生活拆迁款项已大量家庭消耗,离婚多年后起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薛某甲与王某甲原系夫妻,薛某乙为二人之子,三人同为案涉宅院拆迁安置人,合计取得拆迁补偿款 1794065 元,全部交由王某甲保管。2011 年拆迁款到位,至 2019 年二人调解离婚,近九年全家共同生活。 期间王某甲使用拆迁款为子女购置多台车辆、承担孙辈抚养、日常全家开销,曾转账 15 万元给薛某甲;其子薛某乙变卖车辆后钱款赌博挥霍。双方离婚时调解书未分割拆迁款,多年后薛某甲起诉,要求按分项标准分得拆迁款 109 万余元。 王某甲抗辩款项已基本用于大家庭开支,离婚时仅剩余十余万。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补偿款归三名安置人口共同共有,但分割时点为家庭共同生活终止(离婚时),不能按当年全额拆迁款直接分割。

2. 多年共同生活期间,经全体家庭成员知情、由保管人支出的购车、育儿、生活等大额家庭开销,应从共有拆迁款中扣除;子女挥霍变卖车辆损失属于已实际支出部分,不再追回。

3. 原告长期知晓家庭大额开支且共同生活,事后不能以不同意子女消费为由要求全额返还对应份额。

4. 无法精确核算剩余钱款金额,法院结合案情自由裁量,酌情判令王某甲支付 15 万元。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共有物,协商不成可起诉。 

2.《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财产分割应考虑财产消耗、使用情况合理分配。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