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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对苗某享有 17 万元借款债权,经北京大兴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法院查控苗某名下无存款、证券等财产,裁定终本执行。 苗某、张某系夫妻,婚内共同购置临邑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哈弗汽车,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车辆全部归张某个人所有。李某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以苗某对应份额折价清偿债务,并主张 1 万元律师费。 被告抗辩:债务金额不实、婚内财产协议财产归张某、未穷尽财产线索不应析产、房产价值远超债权无需处置车辆。 法院查明案涉房产、车辆均为夫妻婚内共同购置,执行程序已穷尽财产查询,苗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内财产约定仅约束夫妻二人,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夫妻内部财产分割协议不对善意债权人生效,婚内购置财产仍属夫妻共同共有,债务人依法享有一半份额。

2. 满足代位析产法定条件:债权生效、进入执行、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共有人不主动析产 执行法院经线上线下全面查询,苗某无独立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李某有权起诉代位析产。

3. 仅能确认份额,无法直接判决折价偿债 原被告未申请财产评估,无法核算苗某所持份额对应折价金额,故驳回以份额折价款清偿债权的诉求,确认份额后可在执行中另行处置变现。

4. 无合同、法律依据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及代位析产纠纷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该费用不属于法定必要维权支出,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3.《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费用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