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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长期耕种登记在母亲名下承包地,家庭协议仅约定院坝未分割耕地,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起诉停止耕种侵权胜诉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冉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为冉某某,二被告系其儿子谢某、儿媳冉某甲,各方为同村村民。案涉土地小地名毛坪坨坝坝,原承包户主为冉某某已故丈夫谢某甲,2020 年确权登记在谢某甲、冉某某户内;2024 年谢某甲去世,2025 年县级政府重新确权发证,案涉地块完整登记至冉某某一户名下,地块编码、四至边界、实测面积明确。 被告谢某自 1991 年起长期独自耕种该地块,家庭先后多次在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2023 年全家共同签署《家庭协议》对家庭财产、赡养事宜作出约定。协议载明 “房子、坝坝归谢某所有”,下文单独区分老房屋、厢房、正房归属,双方对 “坝坝” 含义产生重大分歧:被告主张坝坝指代案涉承包耕地,原告主张仅指住宅配套院坝,不包含耕种土地。 双方因地界、土地使用矛盾经派出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冉某某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案涉毛坪坨坝坝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 1500 元;庭审中原告撤回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诉求,仅主张停止耕种侵害。 被告答辩抗辩三点:一是自 1991 年耕种案涉土地三十年,已形成稳定占有使用事实;二是 2020 年确权登记存在错误,证内新增土地本属自家原有耕地;三是依据 2023 年《家庭协议》约定,坝坝包含案涉地块,自身耕种具备合法依据,不构成侵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物权法定凭证,单纯长期耕种不能对抗登记权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属归属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确权证书为准。子女长期耕种父母承包地,若无书面分割、赠与协议,仅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不会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当事人主张确权登记有误,不能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直接否定证书效力,需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更正。

2. 分家财产协议条文存在歧义,适用文义、体系解释划定标的范围 案涉家庭协议分段区分房屋、附属院落、承包耕地两类财产分别约定,文中单独列明房屋、厢房、正房分配内容。结合农村日常用语,坝坝” 通常指房屋周边院坝空地,并非耕地;协议全文无单独文字约定毛坪坨坝坝耕地分配给被告,被告扩大解释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3. 无书面分割约定时,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历年人民调解协议、家庭财产协议均未对案涉承包耕地作出分割处分,土地物权完整归原告户享有。双方未约定永久交由被告耕种,属于不定期无偿使用,权利人明确要求收回后,子女继续耕种即构成物权侵权。

4. 家庭成员土地侵权优先兼顾亲情化解 原被告为直系亲属,法院在裁判基础上释明敬老孝亲、互谅包容原则,引导家庭成员换位思考,避免土地矛盾彻底割裂亲情。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