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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有内部分家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父亲王某春、二被告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原告父亲王某春名下。早年家庭成员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分给原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18 年,王某春以 9 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杜某某、刘某某,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足额交付房款并当场交付房屋,二被告自此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后原告以分家协议为依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属于恶意侵占,起诉要求被告腾空返还房屋,并赔偿多年占用使用费、修缮费、精神损失。 被告抗辩:房屋登记在王某春名下,王某春作为产权人有权处分,双方同村交易合法有效,已全款购得房屋,不存在侵权。法院核查房产证、分家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后认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未过户分家协议仅约束家庭内部,不产生对外物权效力,父亲作为登记产权人有权出卖房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分家协议仅具有内部债权效力,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第 209 条,不动产物权变更必须登记才对外生效。即便家庭成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仅在家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房屋产权仍登记在父亲名下,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人依旧是父亲,子女只享有要求父亲配合过户的债权,不享有房屋物权,无权对抗购买房屋的第三人。

2. 同村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买卖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买宅基地房屋主体资格,父亲作为登记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全额房款并交付房屋,交易真实合法,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益,不构成侵权。

3. 排除妨害纠纷原告必须证明自身享有合法物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基础是物权。原告仅提交未过户分家协议,无法证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无法证实被告存在非法侵占行为,主张返还房屋、赔偿占用损失、修缮费、精神损失均无权利基础。

4. 一户一宅” 属于行政管理规范,不否定同村房屋买卖效力 被告名下另有宅基地,属于土地行政部门监管范畴,不影响本次房屋买卖合同民事效力,不能以此认定被告占有房屋违法。

5. 原告救济路径另行起诉 原告不能直接向购房第三人主张房屋返还,只能依据分家协议另行起诉父亲王某春,主张父亲擅自处分房屋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产证具有公示公信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物权未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仅限本村村民流转,同村村民间房屋买卖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主张享有房屋物权、对方构成侵权,应当提供产权登记等物权证据,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