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析产婚内登记单方名下房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原告持有生效判决,判令男方独自返还 50 万元保证金,债务被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女方无需共同偿还。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男方财产,法院穷尽财产查控后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执行。 经查案涉房产购置、登记均发生在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房屋仅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男方、女方抗辩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女方父母拆迁补偿,是父母赠与二人未出生的次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交拆迁款转账、赠与书面约定等佐证证据,购房时次女尚未出生。 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男方享有案涉房屋 50% 产权份额,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成立条件:债权人享有到期确定债权、执行程序穷尽财产措施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人怠于与财产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本案全部条件满足,原告起诉主体适格。
2. 房产购买于夫妻婚姻存续阶段,仅登记一方名下,无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书面约定,依法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等额享有产权。
3. 夫妻主张房产是女方父母赠与子女,应当提交完整出资流水、赠与协议等证据佐证;仅口头陈述拆迁款出资、赠与未出世子女,无客观证据支撑,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4. 法院仅确权分割男方享有的 50% 房屋份额,仅可执行该一半份额清偿男方个人债务,不会处置属于女方的另一半产权,充分保护配偶合法财产权益。原告诉请直接将整套房屋全部份额抵债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共有财产分割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起诉析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无约定分割比例的,均等划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执行法院可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