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析产分割夫妻存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原告因合伙纠纷取得生效判决,判令丈夫单方承担两百余万元转让款及利息,妻子经判决认定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丈夫名下财产,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未查到丈夫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经查夫妻二人婚内无财产约定,妻子名下三家银行账户合计存款一万余元。原告依据代位析产相关规定起诉,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存款,析出丈夫一半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夫妻二人答辩称等待名下房产拍卖后还款,该存款是家庭唯一生活开支来源,不同意分割。法院核查确认案涉存款形成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婚内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约定。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成立需满足三项条件:债权人持有对被执行人的到期生效债权、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怠于和财产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本案全部条件均达成,原告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2. 案涉债务仅由丈夫单方承担,妻子不属于债务人,但婚内取得的银行存款无特殊约定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所有权。即便案涉存款是家庭日常生活费,不影响共有份额划分。
3. 法律允许债权人起诉分割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析出属于债务人的部分后,法院可执行该份额偿还债务,剩余一半存款仍归配偶单独所有,不会损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
4. 夫妻以存款为唯一生活费为由拒绝析产无法律依据,可在执行处置对应份额时,预留必要生活费用,但不能直接阻却析产确权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内工资、经营收益、存款等财产,无特殊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共有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法院可查封;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区分夫妻单方债务与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仅能执行丈夫享有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