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老人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1. 同居事实:2004 年至 2025 年,户某与甄某丙在户某家中长期同居二十余年,二人共同务农、打零工,收入共同开支;甄某丙生病住院全程由户某看护照料,双方依靠彼此扶助生活。
2. 事故与赔偿:2025 年 5 月甄某丙遭遇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抢救、丧葬全部花费由两名儿子甄某甲、甄某乙先行垫付;保险公司核算总赔偿款 265207.3 元,全部发放至儿子甄某乙账户,由二兄弟共同掌控。
3. 双方争议:
1. 原告诉请:自己长期扶养照料死者,形成事实生活共同体,应当分得 88402.43 元赔偿金;
2. 被告抗辩:死亡赔偿金专属法定近亲属,原告并非配偶、不属于近亲属,无权分配,应当驳回全部诉求。
4. 证据情况: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多年缴费票据、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佐证长期同居与照料事实;被告提交医疗费、丧葬支出票据,证明丧葬开销由己方承担。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分配规则可参照遗产扶养贡献标准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扶养利益丧失的补偿,并非死者生前遗产,但法院分配时会结合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生前扶养付出多少综合裁量。
2. 非近亲属、长期同居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款项,法律依据为民法典 1131 条 法条明确两类外人可分得适当财产:依靠死者扶养,或对死者扶养较多。本案女方同居二十年、长期看护患病死者,付出大量劳务与生活扶助,符合该条适用条件,有权分割赔偿金。
3. 法院酌定金额考量多重平衡因素 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高额份额,综合扣减二被告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再对比亲生子女血缘亲属关系、多年照料贡献,酌情划定 26000 元分配金额,兼顾血缘亲属权益与公平、公序良俗。
4. 二被告共同领取、共同管控赔偿款,属于共同债务人,应当连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