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邻里通行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1. 两份村见证书面协议

1. 2007 年初步建房协议:仅约定建房边界、通行基础权利;

2. 2010 年补充翻建协议(效力优先):明确被告翻建房屋需沿原有共有墙砌筑围墙,南侧预留米宽双方共用通道,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杂物,修路费用两家分摊。两份协议均有双方签字、村委会盖章。

2. 土地权属背景 原告房屋继承自父亲,持有对应宅基地权证;被告房屋系向同村村民受让取得,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围墙占地、米通道无单独权属登记,仅靠合同约定通行使用权。

3. 矛盾起因与侵权行为 被告搭建米厂大棚被城管认定违建拆除,归咎于原告长期投诉,遂实施阻碍通行行为:推倒共有围墙、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在原告院内、院门前通行道,仅留出 1 米人行窄道,电动车、机动车无法通行。原告先后 次报警、起非警务纠纷,村委、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

4. 现场勘查与证据 法院开庭前实地勘验拍摄视频,确认通道堆满渣土、院内堆放建筑垃圾,仅 1 米窄路可供步行;原告提交协议、报警回执、信访答复、现场照片;被告提交宅基地转让协议、缴费票据,主张地块均归自家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先后两份协议,以后签书面协议为准 2010 年补充协议形成在后,对通行宽度、堆放禁止义务作出细化变更,属于双方新的合意,权利义务以该份协议为履行依据,对原、被告具备法律约束力。

2. 通行通道无需单独产权证,合同约定通行权受法律保护 即便 3 米通道、围墙地块没有单独权属证书,村委会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负有预留完整 米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的合同义务,堆放渣土堵路构成违约、妨害相邻通行。

3. 两项诉请不予支持的裁判逻辑 ① 恢复围墙:原围墙所占土地,原、被告均无法提交宅基地权属凭证证明归己方所有,法院无法判令在无权属土地上重建围墙; ② 2 万元损失赔偿:原告仅能证明通行不便,未提交维修、误工、经营损失等实际财产损失证据,举证不能,赔偿诉求驳回。

4. 相邻纠纷举证规则: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失金额与侵权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