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拆迁权益如何结合贡献度合理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徐父、徐母系夫妻关系,共育两名子女:长子徐某、次子徐某浩。1996年,徐父以家庭户名义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建房,建房审批在册人口登记为全家四口人,获批新建三层农村自建房。建房及后续装修均由徐父、徐母全额出资、全程打理,当时两名子女年纪尚幼,未参与建房出资与施工。
2025年,案涉自建房被纳入政府征迁范围,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面积、安置人口进行核定,认定安置对象为徐父、徐母、徐某、徐某浩四人。家庭户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次拆迁采用“房票安置+货币安置”结合方式,产生房票权益、货币补偿、搬迁奖励、装修附属物补偿等多项拆迁权益,全部拆迁款项由户主徐父统一领取保管。
因长子徐某此前存在个人对外债务纠纷,法院另案冻结了部分拆迁补偿款项。为厘清家庭共有财产、确认本人专属拆迁权益、化解财产冻结争议,徐某于2026年2月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在本次拆迁补偿中的合法份额。庭审中,徐父、徐母认可子女享有房屋份额,但主张子女建房无出资,不应平均分割;次子徐某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家庭共有拆迁权益如何结合贡献度合理分割,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案涉拆迁权益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案涉房屋系以家庭户名义审批建设,建房批单、拆迁安置人口均登记一家四口,拆迁补偿政策同时兼顾房屋产权面积与安置人口资格,因此整体拆迁权益归四名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第二,分家析产需遵循“贡献匹配原则”。案涉房屋从建设到装修、维护均由父母全额出资出力,两名子女幼年无任何经济贡献,不能按照人数平均分配。法院可根据建房出资、房屋管理、家庭贡献大小,对父母、子女进行差异化份额划分。
第三,子女个人债务不影响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资格。徐某虽有对外债务、部分款项被冻结,但其本身属于合法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拆迁份额,有权通过诉讼析产,固定个人专属财产权益。
第四,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主动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在案证据及家庭实际情况依法裁量各方份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