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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签订房产分割协议后办理公证,补偿款约定是否仍需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谭与小谭丽是姐弟,父母留有一套房产。母亲生前曾自书遗嘱,约定房产由二人各继承一半,后二人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小谭所有,小谭分五年向小谭丽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二人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公证,小谭丽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但小谭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小谭丽诉至法院,小谭辩称协议因未取得母亲签字而无效,且公证声明已否定补偿款约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姐弟间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小谭是否应按约支付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母亲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后续配合办理公证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合法有效,小谭应支付补偿款,判决小谭限期向小谭丽支付约定的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成员间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即使初始未取得全部共有人签字,但若后续共有人以实际行为认可协议内容,协议仍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小谭丽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基于小谭同意支付补偿款的前提,不能单独作为否定补偿款约定的依据。公证仅系房产过户的必要程序,并未改变双方此前达成的补偿款约定。实践中,遗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应尽量取得所有继承人同意,办理公证时需明确协议内容与公证事项的关联性,避免因流程瑕疵引发争议;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借公证、过户等手续为由拒绝承担约定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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