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房屋,因家庭矛盾能否要求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普与老万系夫妻,育有两女小万、小万二。1992年老普与老万建盖二层砖瓦房,2015年小万与丈夫小黄在该宅基地上建盖五层砖混房,2021年加盖四至五层。后老普与小万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老普搬到小万二家居住,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主张老房50%份额、新房32.5%份额,由小万一方支付折价款。小万一方辩称新房系其夫妻出资建盖,老普无出资,不同意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普能否因家庭矛盾,要求分割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房屋?法院审理认为老房系老普与老万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基础未丧失,不予分割;新房无证据证明老普出资,老普主张份额缺乏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且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本案中,老房系老普与老万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夫妻关系仍存续,共有基础未丧失,不符合分割条件。新房由小万夫妻出资建盖,老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或参与建设,不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其主张份额缺乏事实依据。家庭矛盾并非分家析产的充分条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及分割的法定事由。此类纠纷中,当事人需举证证明财产为家庭共有,且符合分割条件,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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