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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马与小周2008年结婚,婚后与小周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修建楼房12间、瓦房4间,养殖牦牛若干。2024年法院判决准予小马与小周离婚,后小马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主张四分之一份额折价款500000元。小周一方辩称涉案房屋系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牦牛数量仅60头,小马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马与小周离婚后,能否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与公婆共同形成的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小马与小周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有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结合财产价值及贡献度,判令小周一方支付小马分割款62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出力形成的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一方作为家庭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相应份额。本案中,小马与小周婚姻存续期间,与公婆共同修建房屋、养殖牦牛,形成家庭共同财产,小马作为共有人,在离婚后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小周一方辩称房屋系其父母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小马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结合财产价值、各方贡献及家庭债务情况,酌情确定分割款合理合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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