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继承人死亡,拆迁权益如何转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梁与王某结婚,生育女儿小梁,后双方离婚。老梁母亲樊某早年建盖房屋,后老梁与王某、樊某共同翻新扩建,房屋登记在四人名下。2010年房屋拆迁,王某作为代表签订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等。樊某去世后,其子女包括老梁、老樊等四人,其中老樊去世后留有配偶王某丙、儿子小王。老梁与老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权益,主张按比例分配王某领取的款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拆迁后继承人樊某死亡,其享有的拆迁权益如何通过转继承分配?法院审理认为拆迁权益系家庭共有财产转化而来,樊某享有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老樊的份额由其配偶、儿子转继承,判令王某按比例向老梁、老樊返还相应补偿款,明确未发放过渡费的分配比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权益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共有人死亡后,其享有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转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樊某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其享有的拆迁权益份额在其死亡后,应由子女继承,老樊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份额由配偶王某丙、儿子小王转继承,法院按法定继承及转继承规则确定分配比例合理合法。此类纠纷中,当事人需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划分,厘清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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