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居后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牟之子小潘入赘到老何家,与老何之女小何结婚,老牟随后与老何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初期,老牟带来小麦、羊、农具等财产,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饲养牛羊、购置电动车、拖拉机,修建彩钢房等。后因感情不和,老牟与老何分居,老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主张折价款四万元。老何一方辩称老牟所述财产情况不实,且共同生活期间积蓄已耗尽,不同意支付折价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双方,分居后能否分割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法院审理认为老牟与老何、小何形成家庭共有关系,共有基础丧失,应均等分割共有财产,结合财产价值判令老何、小何支付老牟折价款三万元,老牟带走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出力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居后共有基础丧失,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本案中,老牟带来的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共同购置、饲养、修建的财产,因各方未约定份额,且无法确定出资额,应视为等额共有。老何一方虽辩称积蓄耗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结合财产实际情况认定价值并分割合理合法。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共同财产的购置凭证、劳动付出证明等,以便在分割时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咨询电话:13671295837